最新判决解析:“皇冠曲奇”胜诉,“蓝罐曲奇”败诉,法院再指明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边界┃附判决
作者:周荧屏 知产财经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将“皇冠丹麦曲奇”与“蓝罐曲奇”之争再度拉回大众视野。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蓝罐曲奇”的消费、经销、运营商在其产品营销中构成虚伪宣传行为,且对“皇冠丹麦曲奇”方构成商业诽谤,遂判令其承当中止侵权、发布声明消弭影响及补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10月18日,蓝罐曲奇在其官网及官方微博登载声明,供认其存在虚伪宣传及对皇冠丹麦曲奇的商业诽谤行为,并声明向被告方“皇冠丹麦曲奇”出品公司Danish Speciality Foods CPH DK ApS(丹麦丹尼诗特征食品无限公司,下称“丹尼诗公司”)及经销商迈大食品(上海)无限公司[原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无限公司,下称“迈大公司”]消弭影响并补偿经济损失。
此次判决意味着这起继续多年的“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不合理竞争纠纷案,在历经多轮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该判决为相关市场主体再度指明了虚伪宣传和商业诽谤的行为边界,关于引导食操行业的良性竞争颇具典型意义。
蓝罐曲奇声明
案情梳理:“蓝罐曲奇”涉虚伪宣传及商业诽谤遭败诉
2019年,“皇冠曲奇”的出品方丹尼诗公司、中国大海洋区经销商迈大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不合理竞争纠纷之讼,指控“蓝罐曲奇”的消费商、出口商及经销商Kelsen Group A/S(丹麦奇新蓝罐无限公司,下称“奇新公司”)、Kjeldsens Limited(丹麦蓝罐曲奇无限公司,下称“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办理无限公司(下称“蓝罐上海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无限公司(下称“荔之公司”)等,在其产品包装、官方线上店铺、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及微信大众号、其他宣传物料中停止虚伪宣传,并在其旧事发布会、官方微博及微信大众号、官方线上店铺中对“皇冠曲奇”停止商业诽谤。
经与“皇冠曲奇”方联络,知产财经(IPEconomy)获取了该案的判决内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单方陈说及在案证据,就各原告的涉案被诉虚伪宣传行为与商业诽谤行为能否成立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被诉虚伪宣传行为:判决以为,三原告奇新公司、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公司关于“最先进的设备、制造最优质的产品”“全球最大之古代化曲奇消费线”“丹麦蓝罐自降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生长”等表述,容易招致相关大众误以为“蓝罐曲奇”质量杰出、质量等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损害了二被告作为直接竞品运营者的运营利益,构成虚伪宣传。
(二)关于被诉商业诽谤行为:“丹麦蓝罐曲奇”微信大众号于2015年发布的文章载明“如今市面上有一些打着‘蓝罐’的幌子,用近似的包装和称号希图趁火打劫,蒙蔽心爱奇奇的消费者,让大家误以为这只是丹麦蓝罐曲奇的优惠装或兄弟品牌”,文章中配图将二被告消费的“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放在一同比照。判决以为,上述被诉内容中的图片结合其被诉文字内容极易使相关大众以为被诉内容所指向的对象即为二被告产品,极易误导消费者以为二被告的“皇冠曲奇”产品成心运用近似包装诈骗消费者,对二被告的产品名誉形成损害,构成商业诽谤。
综上,法院综合思索二被告运营的“皇冠曲奇”产品及三原告运营的“蓝罐曲奇”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涉案侵权行为的继续时期、规模及结果、各原告的客观差错等情节,于往年6月28日作出判决:各原告立刻中止涉案虚伪宣传及商业诽谤行为;原告奇新公司、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延续三日登载声明、消弭影响,并共同补偿二被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0元,原告荔之公司就上述补偿责任中的100,000元承当连带补偿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讯决
截至目前,各原告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讯决现已失效。
判决解析:在自在竞争中据守法律合规底线
如今,丹麦曲奇已成为一种曲奇品类,全球任何地域都可以消费丹麦款式、丹麦配方的曲奇饼干。由丹尼诗公司出品的“皇冠丹麦曲奇”自进入中国市场后,更是带动了中国消费者关于丹麦曲奇品类的深化认知。皇冠丹麦曲奇系丹麦品牌,产品以相反配方、消费工艺和原资料规范在丹麦和印尼消费。依据市场调查机构欧睿国际(Euromonitor)对2021年丹麦黄油曲奇作风(指用黄油制成并以组合种类及丹麦作风包装出售的曲奇)产品的全批发渠道统计,皇冠丹麦曲奇的销量高居第一[1]。由此可见,皇冠丹麦曲奇的“丹麦属性”是无须置疑的。
我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八条规则:“运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功能、功用、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伪或许引人曲解的商业宣传,诈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蓝罐曲奇”消费、经销、运营商在宣传中多处运用最初级的相对化宣传语,在缺乏具有相对压服力的证据支撑的状况下,此类宣传不只违背了《反不合理竞争法》的上述规则,也为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制止。此外,“蓝罐曲奇”方声称本身为“丹麦皇室独一御用认证的曲奇品牌”,显然与中国市场中还存在另一取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的品牌“BISCA”的现实不符;“蓝罐曲奇”至2009年才获得现任丹麦皇室御用认证,却宣传“丹麦蓝罐自降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生长”,极易使相关大众误以为蓝罐曲奇曾经获得几代丹麦皇室的御用认证。上述宣传表述或属于不契合客不雅现实的虚伪信息,或属于“引人曲解的商业宣传”,因此遭到了法院的依法规制。
《反不合理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则:“运营者不得假造、传达虚伪信息或许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名誉。”本案中,“蓝罐曲奇”方在宣传文章的配图中将“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并列比照,同时运用了“近似的包装和称号”以及“打着……幌子”“趁火打劫”“蒙蔽消费者”的表述。上述图片和文字结合,明白指向了竞争对手“皇冠曲奇”。同时,依据在先的失效判决,奇新公司(“蓝罐曲奇”消费商)曾主张迈大公司(“皇冠曲奇”经销商)仿冒其包装装潢,但该主张未失掉法院支持。因而,无论就现实还是法理层面而言,“皇冠曲奇”均不构成对“蓝罐曲奇”包装和称号的摹仿;在此前提下,“蓝罐曲奇”方的上述行为将明白对“皇冠曲奇”方的产品名誉形成损害,因此构成商业诽谤。
同为来自丹麦的曲奇品牌,“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早已在中国市场上并存多年,二者在中国消费者的认知中本可双管齐下、公道竞争,经过继续的产品研发和营销推行抢夺市场份额,但不该越出法律轨道,作虚伪、夸张、误导性宣传,更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此番判决,再度为广阔市场主体指明了虚伪宣传及商业诽谤的行为边界;希冀在将来的市场竞争中,竞争者可以据守商业合规底线、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以推心置腹的姿势迎接消费者的自在选择。
正文:
1.Euromonitor International Limited,一切批发渠道,以批发价值计算的Danisa品牌份额;丹麦黄油曲奇作风被定义为用黄油制成并以组合种类及丹麦作风包装出售的曲奇,不分消费国度;2021年数据,研讨于2022年1月至3月停止。
附判决: